税收政策:关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规定
作者:  来自:  发表于:2019-4-1

 

       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)。

       其中: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具体范围按照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执行。

       政策有效期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,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。(摘自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三部门发布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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